全区殡葬服务组织及从业人员:
为加强殡葬行业监管,促进殡葬服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品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成长,依据国务院2025年12月12日公布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按照省、市关于加强民间殡葬从业人员管理引导要求,现就广安区行政区域内殡葬相关服务备案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广安区行政区域内,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殡葬用品销售、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各类组织、个体从业者及兼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服务团队成员、阴阳先生、民间道士和尚、做法事道场、搭设灵堂和出租冰棺等丧事从业人员),均需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备案材料
(一)组织备案
1、《广安市广安区殡葬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7、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方案;
(二)个人备案
1、《广安市广安区殡葬服务个人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方案;
四、备案流程
1、申请提交:符合备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到广安区民政局提交备案材料;
2、材料审核:民政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3、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备案材料存档并予以备案登记,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4、社会公示:备案信息将通过民政部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备案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工作日8:30—12:00,14:30—18:00),所有符合条件的殡葬相关服务组织和个人须完成全部备案手续。
六、管理要求
1、备案主体须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尊重民族习俗与宗教信仰,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诱导大操大办;
2、广安区民政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违规收费、强迫服务、泄露逝者信息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七、备案地点及联系方式
1、备案地点:广安区建华路4号广安区民政局三楼306办公室;
2、咨询电话:0826-2248506;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组织备案加盖公章,个人备案签字按手印;将对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
2、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依法处置,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3、本公告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广安市广安区民政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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