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广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广科技发〔2023〕4号),现将2024年度广安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两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未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有研发投入的企业。
(二)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为2023年度研发投入费用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企业,财政投入资金不计算在内。
二、计算依据和补助标准
原则上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标准为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4%,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3.5%,其他企业为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3%,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补助标准可以根据2024年财政预算支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申报研发投入补助的同类型企业享受相同的补助标准。研发投入补助的计算依据,参考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和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投入,最终由科技部门综合评定并按上述补助标准核准企业享受研发财政奖补资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023年处于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2023年通过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申报材料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广安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研发项目立项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6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607—2表);规模以下企业和不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未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活动数据的情况说明”;
(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网页截屏;
(七)研发成果(若项目实施已经形成了新品种、专利、成果鉴定等成果一并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企业申报。即日起至7月5日18时前,企业以单位账号登录广安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在线填报(https://gakjj.kjfw.vip/public/login/index),上传相关资料,并在系统中提交至推荐单位。
(二)审查。
1.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科技部门于2024年7月17日18时前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市属国企的形式审查由市科技局负责。
2.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主管税务机关于2024年8月9日前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报享受的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税务部门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复核。
3.各级科技、税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开展审查,必要时应联合开展现场审查。
(三)受理推荐。完成审查后,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科技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8月15日18时前对审查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在平台进行受理和推荐,并导出《研发投入后补助汇总表》,打印盖章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
(四)复核。市科技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对需要鉴定的项目,组织专家鉴定。并同步征求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推荐单位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会同同级统计、税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需会签后报送。
(二)申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
市科技局 刘清华 2395633 18181853072
刘 娟 2395633 18384524277
邮 箱:453447867@qq.om
市税务局 曾安强 2355968 13408269830
附件:
1.广安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研发投入后补助汇总表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广安市统计局
2024年6月20日
附件1-2:广安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汇总表.docx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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