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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7 16:33    访问量:     字体:【

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及现状

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拟征收2.6880公顷,涉及我区6个乡镇、11个村社区19个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6658公顷(耕地0.7192公顷、园地0.1901公顷、林地1.5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2502公顷),建设用地0.0222公顷,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广安区境)规模为基础,具体以施工方进场划线实际征地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为43400/亩(悦来镇灯塔村,兴平镇双鱼村,彭家乡向阳社区,井河镇蓬莱村、高滩村、福龙村、凤凰村,花桥镇新楼村、圣庙村、大岩村,东岳镇四方村)。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上述标准的0.5 倍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相关规定执行,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2050/亩的标准计算。

四、安置方式

(一)安置对象。本次征收的土地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截止时间原则为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

(二)生产安置。本次预征收土地后采用一次性补偿到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安置方式,需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以《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审定成果为基础进行分解和落实。生产安置人口过渡期补助费,以核算的生产安置人数为基数,按当地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倍予以补助到组。

(三)搬迁安置。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与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搬迁安置人口以派出所家庭户籍人口为准,并按协议约定实施分散安置;搬迁完成后根据移民安置协议,按程序办理补偿补助费用结算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多数(一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咨询电话0826—2222159,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附件: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doc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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