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并经七届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广安区城区范围内(不含协兴园区、枣山园区),住房前期物业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调整政府指导价
住房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和政府指导价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指导价标准详见附件。
少数住房前期物业确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于一级服务标准或由于服务规模、容积率等因素造成物业服务成本过高,经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区发改局、住建局进行成本调查后针对该物业管理小区单独核定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三、服务等级标准
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有关事宜按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明确的《关于贯彻执行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市建局〔2020〕300号﹚执行。
四、加强明码标价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广安市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0日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