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16812025000021
二、项目名称:渠江(华蓥段)支流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一标段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
被投诉人: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西路85号
被投诉人: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7楼701号、702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5年4月14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预算金额180万元;2025年5月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都市创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交,成交金额168.62万元。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封面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但没有明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标准,该要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2: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指定特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检测报告,排斥未提前进行认证的新品牌(需额外时间获取报告),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资质证明文件要求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应予驳回。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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