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货运企业(个体户)、车辆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公路设施完好,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自身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就道路货运合规经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货运车辆运载货物时,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出现车货总重、轴载质量或外廓尺寸超过法定限值,严禁对车辆违法加(改)装。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主动配合超限超载检测,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应及时接受处理,不得以强行通过检测站或短途驳载等方式规避检测,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实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同时将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对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个体户)、货运源头单位(承运人) 四方主体分别实施联合惩戒。
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记分。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驾驶“百吨王”货运车辆等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或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货运企业(个体户):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货运企业(个体户)所属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经责令拒不整改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若违反规定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放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进(出)厂(站),行业主管部门将采取函告、提醒、约谈等措施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个体户)及其相关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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