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市司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号码***********,执业证号***********。
2025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移交的关于蔡国庆向****人民法院原法官王***赠送钱物的线索,经审查于4月27日立案调查。
查明:
2023年9月,蔡国庆代理广安开发区恒源公用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与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蔡国庆向***人民法院原法官王***(该案主审法官)提出,请法院向****审计部门发函,便于恒源公司依据审计报告支付工程款,王***表示应允。由于案件进展较慢,蔡国庆通过其同事约王***在加德天街一家餐馆吃饭,吃完饭后向王忠军送了2万元钱(人民币)。之后,王忠军电话联系了****审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希望能尽快出具审计报告;再之后***审计局对该案所涉项目出具了审计报告,****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蔡国庆执业证书;2.蔡国庆提交的《关于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与王***存在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材料》;3.恒源公司与四川发育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4.****监察委员会询问笔录3份;5.***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1603民初1966号;6.蔡国庆调查笔录。
本局认为:
在恒源公司与张***的诉讼案件中,恒源公司需要依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向张***支付工程款项,若无审计报告,在该案中就会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对方当事人承接项目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就会很高。为了让审计部门尽快出具审计报告,蔡国庆向王忠军赠送2万元现金,希望通过法院协调审计部门,以达到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
蔡国庆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为了谋求利益向主办法官赠送钱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考虑到蔡国庆系首次违法,有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的行为,且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给予蔡国庆“停止执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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