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4005170/2022-000001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2-03-28 18:01
  • 发布机构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经开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8 18:01 来源: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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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局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市派驻各单位:

《广安经开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广安经开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升招商引资和项目带动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和《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通知》(广市国土资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盘活存量城镇低效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提升节约集约水平。增加单位土地产出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全区单位用地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增幅得到明显提升。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搬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基本建立土地供应良性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比例有较大提高,产业用地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三)发挥规划调控作用。优化空间用地布局,合理匹配公建设施,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城乡面貌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三、实施原则

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强化政府统筹力度和企业自主开发在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低效产业用地的再开发利用。

四、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且权属清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无法律纠纷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重点是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存量产业建设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但现状为闲置土地的不得列入再开发范围;现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规划的工业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建设开发范围。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具体如下:

(一)低效产业用地

1.产业政策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明确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经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认定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

3.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

4.“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5.现状土地利用效率低的用地,包括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工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产业用地。

(二)低效城镇村庄用地

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旧城改造计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等,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广经开管发〔2018〕106号)明确的征收范围。

(三)经认定符合低效用地条件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五、开发方式

按照土地处置方式划分,再开发方式分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开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市场主体集中成片开发等3种方式。原地块因规划被分割为多个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组合利用上述方式综合开发。鼓励国有企业以联营、入股、并购等方式参与低效产业再开发。

(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开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收回后按照现行土地供应政策重新办理供地手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无开发能力的土地,可由政府以协商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鼓励采取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参与再开发的产业用地,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执行5年过渡期、增加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在15%以内按原用途管理的支持政策。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低效工业用地可改变用途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参与再开发的城镇低效用地,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市场主体集中成片开发。管委会根据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划定集中成片开发项目范围,鼓励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申请集中改造开发。收购主体必须依据规划建设条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与相邻宗地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并落实收购补偿,注销原产权登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前,涉及多宗土地用途与城市规划不一致、多宗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可以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和不高于法定最高年限统一设定。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改造项目,管委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移交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六、开发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充分利用三调和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全面掌握其数量、分布、产业类型等相关信息,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要求,做好土地确权,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明确土地用途和城镇规划用途。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对数据库系统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动态调整和更新机制。(责任单位:资规分局)

(二)合理确定再开发范围。按照有利于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综合产出效益的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参照中、省、市有关控制标准的基础上,从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用地布局、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开发利用现状与规划开发利用方向协调性、再开发潜力等方面,组织开展低效用地认定工作,合理确定每个符合再开发项目的范围。(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发改局、财金局、商经局、建环局、招商局、社事局、投促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司法所)

(三)编制专项规划。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公共卫生安全等因素,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镇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注重各类规划的对应衔接,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发改局、财金局、商经局、建环局、招商局、社事局、投促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司法所)

(四)组织实施。依法确定再开发项目的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改造开发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改造地块的详细规划、土地用途、用地界线、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配套设施、双控指标、实施主体、改造方式等。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住和商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项目开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再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审查报批,积极服务改造开发工作。(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发改局、财金局、商经局、建环局、招商局、社事局、投促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司法所)

七、配套政策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财金局要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再开发工作专项资金及时列支到位,确保调查、建库、专项规划编制等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再开发项目特点和需求,创新信贷金融产品,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财金局、商经局、建环局、资规分局、税务局)

(二)大力争取惠企政策资金。利用低效产业用地进行改建、扩建及迁建等技改项目投资,可按工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及业务流程,申请办理补助、税收、信贷支持等惠企政策。对利用低效产业用地招商引进的工业企业,可优先辅导培育,并争取各类惠企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商经局、发改局、招商局、投促中心)

(三)鼓励异地搬迁改造。对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腾退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依法依规完成风险管控和修复,由政府收回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结合实际对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发改局、财金局、商经局、建环局、税务局)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鼓励引导低效用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流转,激发低效用地入市交易、盘活利用的积极性。(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发改局、财金局、商经局、税务局)

(五)强化倒逼促改措施。学习借鉴“亩均论英雄”改革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低效用地。(责任单位:商经局、发改局、建环局、资规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工委、资规分局、发改局、财金局、商经局、建环局、招商局、社事局、投促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司法所及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资规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行部门协同的操作原则。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负责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城镇低效用地的摸底调查、上图入库及提升规划编制,指导再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好相关资金扶持政策等,主动靠前服务,认真履职,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三)强化示范引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行先行探索稳步实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烂尾工程和闲置厂房治理等工作,在充分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基础上,选择1至2宗地开展试点先行,加强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开发模式,注重运用多种手段破解工作难题,打造一批典型样板。

(四)强化过程监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坚持民主决策、信息公开、全程监管等,规范工作程序和土地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严防“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发生。涉及土地出让的必须集体决策、公示结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纪检监察部门要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五)强化宣传引导。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造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总结评估,对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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