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门诊慢特病政策主要保障对象是哪些?
答:门诊慢特病主要保障对象是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符合《细则》规定的病种范围,自愿申请并经认定合格后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人员。
2.问:《细则》明确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与调整前病种范围对比,有什么变化?
答:《细则》从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进行规范调整,一是规范我市原已纳入病种,我市原已纳入保障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与省级文件明确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在名称、编码、分类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本次按省级文件明确的病种进行规范;二是将居民和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调整成一致;三是新增病种,本次将省级文件明确的62大类(85亚类)病种全部纳入我市门诊慢特病管理。
3.问:《细则》新增了哪些门诊慢特病病种?
答:《细则》新增了34个亚类病种。一是慢性病新增23种,具体为:抑郁症、强迫症、器质性精神病、孤独症、血管性痴呆、焦虑症、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儿童注意力缺陷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痛风、前列腺增生、心肌病、支气管哮喘、青光眼、慢性心力衰竭、自身免疫性肝炎、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和多肌炎)、慢性高原性心脏病、包虫病、慢性骨髓炎、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二是特殊疾病新增11种,具体为: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肺动脉高压、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神经脊髓炎、多发性硬化、天疱疮、脑瘫。
4.问:我市原已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病种与《细则》明确的病种名称不一致的,已认定人员是否还需要重新认定?
答:不需要。原纳入我市门诊慢特病管理的病种,已认定的不再重新认定,按规定继续享受待遇,与《细则》明确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不一致的,按《细则》明确的病种名称对应管理。
5.问:原已纳入我市门诊慢特病管理,但本次未纳入《细则》管理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已认定的参保人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待遇?
答:《细则》实施前已认定该病种的参保人,可以按原标准继续享受待遇,但该病种不再新增认定人员。
6.问:《细则》实施后,我市门诊慢特病认定有什么变化?
答:《细则》实施后,我市将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认定管理,认定依据、认定材料、复审周期等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针对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在省内其他地区与广安市一致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就医地按要求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省内互认。
7.问:参保人认定合格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答:认定符合门诊慢特病管理的人员,从认定次月开始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限额按年计算。
8.问: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答: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起付线:不设起付线;
(2)支付比例:在职人员86%、退休人员90%;
(3)年度支付限额:患慢性病一种的为1000元、患慢性病两种及以上的为1500元、患特殊疾病一种的为5000元、患特殊疾病两种及以上的为10000元、同时患慢性病一种和特殊疾病一种的为6000元、同时患慢性病两种及以上和特殊疾病一种的为6500元、同时患慢性病一种和特殊疾病两种及以上的为11000元、同时患慢性病两种及以上和特殊疾病两种及以上的为11500元。
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9.问: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答: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起付线:不设起付线;
(2)支付比例:慢性病75%、特殊疾病85%;
(3)年度支付限额:患慢性病一种及以上的为1000元、患特殊疾病一种及以上的为5000元、同时患慢性病一种及以上和特殊疾病一种及以上的为6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10.问: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两类病种门诊慢特病报销是否执行单独的待遇标准?
答:是。纳入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两类病种管理的参保患者,发生的治疗该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按我市住院政策执行。《关于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费用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8〕8号)中癌症患者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患者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有关政策不再执行。
11.问:《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细则》从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