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详细说明)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1 |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费 |
10元至20元/平方米 |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2 | 土地闲置费 | 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10-30元/平方米征缴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
3 | 耕地开垦费 |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每亩最多不超过3万元,永久基本农田按耕地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2019〕1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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