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办法》(川医保规〔2023〕8号)文件对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预付金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阐述了发文依据、适用范围。
(二)预付条件及标准。对申请预付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具备的条件和预付标准进行了明确。为确保基金安全,对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额度区分本地和异地进行测算,明确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预付标准对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倾斜。
(三)预付程序。对预付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了明确。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年初核定额度、拨付资金、年底清算,规范预付程序。
(四)预付金收回。明确预付金收回的条件和时限及法律保全措施,明确了收回预付金的情形,以及一些特殊情况预付金处理方式,确保基金安全。
(五)预付金管理和核算。明确预付金使用范围。在充分考虑基金长期运行可持续的前提下,原则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付。明确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账务设置等。
(六)预付金监督。明确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监督管理责任,定点医疗机构责任,明确文件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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