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精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将重症肌无力等四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3〕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将乙、丙、丁型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病种管理,将重症肌无力、阿尔茨海默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二类病种管理。
二是患上述疾病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原有关文件规定的报销政策执行。
三是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四种疾病,执行全市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
四是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四种疾病的申报和认定,按照《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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