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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01 11:02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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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工作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245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12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6号),要求各统筹区应及时调整本地就医政策,确保202212月底前同国家和省上政策相衔接,并于202311日起执行。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省文件要求市医保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医保部门意见,完成了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充分吸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建议,最终形成该政策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个方面内容

(一)为有效引导分级诊疗,同时缩小市内外住院医保待遇差距,将城乡居民医保市内三乙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500元,三甲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65%。调整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市内住院费用,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类型

广安市内医疗机构

 

无等级及

一级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三级甲等

起付标准(元)

200

250

350

500

550

报销比例

85%

80%

75%

70%

65%

(二)明确城乡居民临时市外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待遇支付政策,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类型

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即转诊转院人员)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

就医人员

(即自主异地就医人员)

 

无等级及一级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三级甲等

无等级及一级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三级甲等

报销比例

75%

70%

65%

60%

55%

65%

60%

55%

50%

45%

起付标准(元)

1000

   2000

(三)明确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城乡居民、职工在备案地就医、转备案地外就医以及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医保待遇标准。

一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

二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规定转至备案地外不含我市就医的含急诊抢救,按我市规定的转诊转院人员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未按规定转诊转院人员,按我市规定的自主异地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

(四)明确参保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定等次(含未定等次)与我市政策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等次不一致的住院医保待遇标准。三级特等按三甲医疗机构对待,其它按同级别乙等医疗机构对待。

(五)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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