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全省大部分市州城乡居民可在集中缴费期以外进行参保缴费,我市原有政策规定只能在集中缴费期缴费,已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参保需要。为切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需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保权益,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本《通知》由市医保局牵头,结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形成《通知》初稿,征求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广安区经开区医保部门和社会层面的意见建议,按照程序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综合各方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再次明确集中缴费期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集中缴纳下年度居民医保费。
(二)规范设置待遇等待期。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城乡居民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新入户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人员,仍然可在1月1日—12月31日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但从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180天待遇等待期,缴费前及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明确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参加同一年度医疗保险,均按同一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
(四)明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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