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重症肌无力等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乙、丙、丁型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病种管理,将重症肌无力、阿尔茨海默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二类病种管理,执行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患上述疾病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82号)和《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83号)文件规定的报销政策执行。
三、新纳入四种疾病的申报和认定,按照《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1〕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重症肌无力等四种疾病认定标准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重症肌无力等四种疾病认定标准
一、重症肌无力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典型临床症状;
(2)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3)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胸部影像学提示肺气肿改变。
3.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小于70%)(如因多发肺大泡不宜肺功能检查,需提供胸部CT有肺大泡报告单)。
4.排除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呼吸气流受限。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三、乙、丙、丁型肝炎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
(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3)抗病毒治疗后,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经高精度检查HBV-DNA或HCV-RNA仍为阳性、或HBeAg阳性、或抗-HBe(HBeAb)未出现者。
(4)对于已经抗病毒治疗后,肝功能正常,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提供一年以内的抗病毒治疗资料,由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进行认定。
四、阿尔茨海默病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半年以上阿尔茨海默病药物治疗的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的:
(1)临床资料显示:出现进行性认知功能障碍(包括遗忘综合征或非遗忘综合征)及行为损害两项主征中的一项;
(2)头部CT或MRI扫描、阿尔茨海默病相关神经丝蛋白测定、脑电图及神经心理学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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