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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3-01-05
  • 发布日期 2023-01-05
  •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发布日期:2023-01-05 15:31 来源: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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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省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1

110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劳动标准工作制度,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察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三级(高级)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五级(初级)和四级(中级)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

111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劳动标准工作制度,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察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

114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科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劳动标准工作制度,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察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

115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就业失业与劳动关系科

 

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

116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就业失业与劳动关系科

 

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劳动标准工作制度,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察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负责C类;部分由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6

117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就业失业与劳动关系科

 

行政审批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7

977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8

97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9

979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0

980

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11

981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侵犯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12

98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3

98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14

98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15

98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16

98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17

98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18

98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19

99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0

99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1

99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2

99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3

99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零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4

99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5

99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6

99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7

99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8

999

行政处罚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29

1000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0

100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1

100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2

1003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3

1004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4

1005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5

1006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6

1007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7

1008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8

1009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39

1010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0

1011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1

1012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2

1013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3

1014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4

1015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5

1016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6

1017

行政处罚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1.《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发现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7

10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8

1019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49

1020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0

1021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1

1022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2

1023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3

1024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学校涉嫌违反控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4

102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组织或个人涉嫌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5

1026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6

102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7

1028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8

1029

行政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59

1030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0

1031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1

103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2

103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63

1034

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4

23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催告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3.执行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5

24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计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66

69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5.《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6.《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5.《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7

70

行政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追责情形: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68

71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市社保局

1.检查责任:对市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法查处。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法查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其退还。由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法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9

72

行政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检查责任:对市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用人单位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承担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十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70

68

其他行政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考试指导中心

1.立项责任:对发现或被举报的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立项。

2.审查责任:考试现场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市直属考区的应试人员违纪违规,由市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市人事考试中心告知决定。考试证书(证明)发放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持证人员获取证书(证明)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组织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复核认定。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决定并向个人公布。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26—233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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