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28号
申请人: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
委托代理人:赵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街道迎宾大道133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吴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吴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的“(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五)消防验收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涉案项目信息应为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文件,应当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并公开。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违法,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建科函〔2019〕5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自2019年来,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已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由于该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建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吴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经查: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载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具体内容为涉及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位于岳池县建设路以南与体育路以西交叉处岳池县人民医院大门正对面)的“(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1.消防设计文件;2.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验收整改意见(若有);7.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若有);8.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五)消防验收意见书”。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吴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该项目未在被申请人进行消防工程审查验收备案。自2019年来,消防工程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已移交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议向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吴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再查:2023年12月19日,吴XX、龙X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位于岳池县建设路以南与体育路以西交叉处岳池县人民医院大门正对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信息;2023年12月22日,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该申请。2024年4月10日,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住建信公〔2024〕2号),该答复书的“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政府信息。”载明:2020年1月10日,金港国际项目建设单位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17日向金港国际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了《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岳建消审字〔2020〕第0002号)。因金港国际项目建设单位尚未申报消防验收,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告知您该项信息不存在。2024年4月11日,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送达答复书,并随文送达了《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岳建消审字〔2020〕第0002号)。
另查: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该文件规定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吴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送达凭证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五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实质是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开涉及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相关文件。
2019年4月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自消防救援机构移交自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案涉项目属于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于2020年1月在该机关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并保存案涉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未在被申请人处办理消防审查验收备案,并说明2019年来消防工程审查验收备案工作职责已移交的理由,同时建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告知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申请人未告知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联系方式,其答复有不规范之处,本府予以指正。本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已经通过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获取了相关政府信息,其知情权已然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最终结论时,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具体的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列明“条、款、项、目”。被申请人在作出的《关于吴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没有准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条、款、项,属于适用法律不准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吴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律依据予以变更。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答复如下”变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答复如下”,答复内容不变。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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