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29号
申请人: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
委托代理人:赵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1段1号
法定代表人:胡连登,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第02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的“(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六)工程明细表;(七)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八)节能审查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涉案项目信息应为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文件,应当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并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照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载明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地址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月14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从2016年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起,本市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预售资金监管、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项目的监管事项全部下放到市县、园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及时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核实,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了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经查: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载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8),具体内容为涉及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位于岳池县建设路以南与体育路以西交叉处岳池县人民医院大门正对面)的“(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立项批复;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不动产登记证;7.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8.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9.招标代理合同;10.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11.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1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13.评标报告;1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15.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1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消防设计文件;2.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5.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人防审批文件;(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4.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六)工程明细表;(七)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八)节能审查意见书”。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第02号):“您要求获取的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的信息,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上述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您申请的信息一、二、三、四、五、六、八依法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26-5222971,地址: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271号)、您申请的信息七依法向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26-5222307,地址: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244号)了解获取上述相关信息”。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再查:2023年12月19日,吴XX、龙X向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位于岳池县建设路以南与体育路以西交叉处岳池县人民医院大门正对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工程明细表、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书等信息;2023年12月22日,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该申请。2024年4月10日,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住建信公〔2024〕2号),对申请事项逐项进行回复,2024年4月11日,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送达该答复书,并随文送达《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岳建消审字〔2020〕第0002号)、《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合格书编号:XXXD)、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另查:2020年1月21日,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在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送达凭证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一次性邮寄八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岳池县商业综合体(港华燃气危旧房改建)项目的消防、施工、房屋测绘等多类文件资料。案涉项目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相关的审批、监管职责由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并非被申请人实施,被申请人并未制作、保存案涉项目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案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并告知申请人岳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方式,为申请人了解、获取政府信息提供建议,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广市住建信公复〔2024〕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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