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
| 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 | ||||||||||||||||
| 填表单位:广安市消防救援局 填报时间:2026年1月22日 | ||||||||||||||||
| 序号 | 任务名称 | 制定任务依据 | 检查类型 (日常/专项) | 实施主体 | 是否联合检查 | 联合部门 | 检查地域 | 实施层级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任务日期 | 是否涉企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象基数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上限 |
| 1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日常 | 广安市消防救援局 | 否 | 市级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是否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是否符合标准/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损坏、挪用/是否被拆除、停用;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是否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是否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是否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是否动火施工;是否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物业服务人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按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是否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附带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是否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是否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承接业务是否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兼职执业;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是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被注销注册后是否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是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双随机抽查、实地检查 | 每月自动生成任务,并于下月底完成检查 | 是 | 企业、个体工商户、医院、学校、非企业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产品、场所 | 250 | 0.6 | 一年不超过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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