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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10-24
  • 发布日期 2025-10-24
  • 文号
  • 有效性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10-24 17:30 来源: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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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王耀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张志明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事宜,已经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2018年2月12日向原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时,提交含有“张志明”(居民身份证号:5129***********2877)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2025年5月9日,申请人张志明以在不知情情况下,其本人身份信息被四川王耀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为公司股东、董事,现申请撤销相关信息。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张志明身份信息,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2018年2月28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注册资本: 5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王文华(身份证号码:5136***********1713)、王大钊(身份证号码:5129***********1735)、张志明(身份证号码:5129***********2877)、广安王耀爱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安王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及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9日将申请人申请撤销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23日。在45日公示期内,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局拟决定:撤销2018年2月28日原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的四川王耀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张志明股东、董事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蔡悦  蒋陈凤;联系电话:0826-2340315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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