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方案编报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之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1.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情形。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2.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情形。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3.不需要编制情形。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方案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1.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3.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4.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5.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三)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应报项目立项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征收部门
各县(市、区)税务局。
(二)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免征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一)同步设计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二)措施落实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四、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
(一)水土保持监测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监测能力的机构同步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季报、年报。
(二)水土保持监理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同步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五、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编制验收报告
1.实行审批制管理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二)开展验收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验收合格的结论。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三)公开验收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实行审批制管理的项目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六、法律责任
(一)“未批先建”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二)“违法弃渣”行为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未验先投”行为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情形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法律和政策文件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https://www.gov.cn/bumenfuwu/2010-12/25/content_2620126.htm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
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510/t20251001_2079736.html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
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510/t20251001_2079737.html
4.《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
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510/t20251001_2081136.html
5.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中介机构服务超市
http://zjfw-gc.sczwfw.gov.cn/zjcsmhwz/epointzjcs/pages/defaultsp/index
(二)咨询电话
广安市水土保持中心 0826—2334285
广安区水土保持中心 0826—2234702
前锋区水土保持中心 0826—2889561
华蓥市水土保持中心 0826—4831733
岳池县水土保持中心 0826—5232880
武胜县水土保持中心 0826—6211520
邻水县水土保持中心 0826—6920411
广安经开区环保与振兴局 0826—229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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