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安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01-10 10:55
  • 来源:广安区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广安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即乡污水处理站、撤乡并镇后原乡污水处理站以及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户用化粪池由户主自行维护、管理与维修,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可能对处理设施产生一定冲击的活动所产生的污水应当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经运维单位评估后,方可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组织管理,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巡查制度,负责污水处理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及进出水水质的监督工作,会同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和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及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政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在地,鼓励村(社区)委员会参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增强环保意识将自觉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进行运行维护管理设计处理能力在100/日以下的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乡镇污水处理站运维单位负责为各乡镇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免费提供技术指导。设计处理能力在100/日及以上且属于广安市“洁净水”行动综合治理(PPP)项目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既有协议约定进行运维管理其余100/日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运维管理。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的,污水处理设施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明确设施交付条件。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求运维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日(含)—500/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设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如因客观因素变化,设施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政府审批后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或作为污水处理应急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若出现水质超标的情况,应当向运维主管单位或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留存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溯源排查。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做好新建住户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的监督工作,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共同保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安全。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以下简称“运维经费”)是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民(社区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由第三方公司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按照当前年度商定的乡镇污水处理站运维经费标准执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按照每座不超过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量对应标准进行据实补助,补助标准为:设计日处理量10吨(含)及以下的,补助0.6万元/年;设计日处理量10吨—20吨(含)的,补助0.8万元/年;设计日处理量20吨—100吨(不含)的,补助1万元/年。运维经费由区财政据实解决,超出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设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对运维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拨付运维经费时,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维经费进行核实(其中设计处理能力在100/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核算年度以上一年第四季度至当年前三季度为核算期),并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相关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出水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设施未运行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

    (五)因客观因素变化,设施长期无法正常运行,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区委目标绩效办区生态环境局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反映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进行反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出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未运行、运行不正常或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或污染环境的,委托单位将根据协议约定追究被委托单位违约责任、扣减运维经费,并有权视情况终止委托协议。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