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0-04-29 11:25
  • 来源:广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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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拓展城市用地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9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技术指引(2019试行版)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7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广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安区管辖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建新地块分为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和城镇建新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增减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维护项目区农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现好、发展好农民长远利益。

    (二)规划先行,规范运作。增减挂钩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镇、村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加强项目区实施各环节监管,确保规范有序进行。

    (三)因地制宜,尊重规律。增减挂钩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注意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风貌,与环境和地域特色相融合。

    (四)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数量、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用地面积应明显小于原占用面积。

    (五)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按照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要求,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五条 增减挂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实施规划审核和验收,组织协调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指导和土地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及在线备案,复垦后耕地管护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区涉及的林权调整工作负责草拟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等工作负责协调节余指标使用工作,配合乡镇开展建新区选址工作牵头组织项目区县级验收。

    (二)区财政局:负责挂钩项目所需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参与项目区县级验收。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拆旧地块复耕技术指导和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负责项目区宅基地改革和指导乡镇完成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房屋审批管理工作参与项目区县级验收。

    (四)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新建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的规划、建筑设计和质量监管参与项目区县级验收。

    (五)区人社局:负责做好辖区城镇建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项目申报涉及农户的户籍资料提供、城镇建新区被征地农民和拆旧农户在城镇安置人口数的确认和转非人员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挂钩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区发改局:负责协助项目申报和实施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和招标监督工作参与项目区县级验收。

    (九)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对新建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供水线路设计参与项目区县级验收。

    (十)区金融工作负责提供融资政策指导。

    (十)爱众股份公司:负责保障所属供区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生活用电线路布设及安装。

    (十)区委目标绩效办: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的绩效考核工作。

    (十)项目所在乡镇: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增减挂钩责任主体。1.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拆旧复垦方案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组织实施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落实复垦后耕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等工作;2.负责做好挂钩项目区的政策宣传及相关解释工作;3.负责拆旧区拆旧农户人员名单的统计工作(应载明户主及家庭成员、安置方式、面积等相关信息);4.负责拆旧区拆旧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丈量、地面附作物及附属设施清点工作,并作为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协议的主体与拆旧农户签订补偿协议,以及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5.负责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规划选址、土地调处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6.负责项目拆旧区建(构)筑物拆除及地面附着物清理的督导工作;7.负责非项目区农户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内搭车建房等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8.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维稳工作;9.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县级审查留存资料的收集、上报、保管等工作;10.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自验,并按程序申请项目终验11.负责农民集中建新区农房审核批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拟实施增减挂钩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广安市广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领导小组根据广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空间规划、用地计划、资金筹集(财政预算或融资计划)、拆旧区复垦潜力、制约因素、农民参与意愿等情况,有计划地确定挂钩项目实施乡镇及规模。

    第七条 在拟申报挂钩项目区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增减挂钩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区拆旧农户除因依法正常出生、婚姻增加的人口享受挂钩项目宅基地政策外,其他新增人口不予纳入;暂停项目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但危房、无房、灾害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项目拆旧区内意向拆旧农户户主按照统一格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承诺旧宅基地退出,并按规定上交宅基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建房用地手续原件,按程序予以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宅基地面积、院坝面积、林盘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家庭人口数、补偿方式(包括集中建房或货币补偿)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户申请书有关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立项、竣工等资料编制工作,由各乡镇依法按程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规划,主要包括拆旧复垦方案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应当依据村规划或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和项目区设置要求,明确拆旧复垦潜力规模和控制规模、安置区建设预留指标规模、实施进度安排等。要利用现势性强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最新国土调查和监测成果、多方位现状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对拆旧地块进行充分举证,将拟拆旧地块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证据严格锁定,并确保国土调查监测成果、影像、实地三者保持一致。实施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要件审核后,转报自然资源厅审批,批复后30日内将全部实施规划审批资料在部、省管理系统完成在线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方案时,以乡镇为单位,可将所有符合拆旧地块核定条件和具备复垦潜力的拆旧地块,作为拆旧复垦潜力规模,纳入拆旧复垦区设置,并依据下达的增减挂钩规模,明确项目区拆旧复垦控制规模,作为拆旧复垦规模上限,但单个项目不得突破30公顷。实施规划一旦批复,所有纳入拆旧复垦区的拆旧地块即被严格锁定。对拆旧复垦地块实行台账管理,实施完成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据实统计实际已实施的拆旧地块并相应核算拆旧复垦面积。不符合拆旧地块核定条件和拆旧复垦潜力范围以外的地块,不得纳入拆旧复垦区。允许将具有合法来源的其他村庄用地纳入拆旧复垦范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方案,应当事先依法征求农民意愿、开展选址论证、履行公开公示等相关程序。在实施规划申报时,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规划方案,明确建新总规模和大致范围,连同拆旧复垦方案一并纳入实施规划报自然资源厅审批;在实施规划验收前,编制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明确建新具体位置、范围、面积以及拟安置农民清单等,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实施规划审批上报材料。实施规划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并代草拟申报文件;并附项目区实施规划文本、图件及矢量数据优于0.5m分辨率且清晰的大比例尺卫星、无人机航测成果以及涉及土地权属、拆旧农民意愿、安置去向、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增减挂钩项目,原则上所需资金应全部筹集到位后方可启动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批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模板见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按本文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补助。拆旧农户按照协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等设施,残值归原所有人;若拆旧户自愿放弃房屋残值的,需向项目所在乡镇出具书面放弃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拆旧地块复垦工作由各乡镇按工程建设招标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拆旧地块复垦后的耕地必须达到《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区拆旧农户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的建设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导,在规划选址确定的地块内,按统一设计要求集中建设。选址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由乡镇编制补划方案,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九条 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的房屋户型由区住建局提供设计图纸,统一外观设计,并将房屋设计效果图在规划范围内予以充分展示,提高项目区农民参与项目实施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拆旧农户建房占地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的规定执行,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按50平方米标准控制。

    第二十一条 拆旧农户建房可以选择在统一规划的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内自行修建,也可以由乡镇政府统筹修建,建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变更分拆旧区复垦工程变更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变更。

    第二十四条 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工程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需施工的工程位置、内容、数量发生变化导致的变更。此类变更的程序按照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20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挂钩项目的变更资料收集、上报资料编制等工作。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申报验收。项目区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验收。申请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拆旧复垦全面完成,复垦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复垦地块已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及配套设施建设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项目区农民补偿安置到位;复垦后耕地已落实耕作主体,土地权属清晰,界限清楚,无争议;项目资料齐全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对乡镇申报验收的项目区,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发改、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区工程项目及实施规划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要采取100%全覆盖方式开展项目验收。验收通过的,区人民政府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同意后,转报自然资源厅开展核查。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主要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验收主要内容;

    (三)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四)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省、市开展联合核查。自然资源厅委托相关事业单位牵头组建核查组,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核查。核查组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区拆旧复垦地块、安置建新地块实行100%全覆盖核查,重点对拆旧复垦真实性、面积准确性、复垦质量、农民安置情况、节余指标等进行核查。需整改的,核查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由核查组认定项目节余指标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报自然资源厅批准。

    第二十条 实施规划验收核查需提交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转报文件;项目区验收意见;项目区1:2000实测竣工图;拆旧地块、建新地块12000勘测定界成果;项目区实施前优于0.5m分辨率且清晰的大比例尺卫星、无人机等航测成果,实施后优于0.5m分辨率且清晰的大比例尺无人机航测成果;拆旧地块、建新地块矢量数据;项目区拆旧地块、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地块情况统计表;经批准的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复垦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其余涉及工程验收、农民安置、财务决算、审计、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后期管护等资料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交乡镇留存备查。

    第七章 补偿标准

    三十条 拆旧农户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23

    三十一条 地面树竹补偿标准。树竹补偿面积为复垦地块扣除拆旧农户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后剩余面积,标准为5000/亩。

    第三十条 其他设施补偿。对拆旧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500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拆旧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收取的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其它室内设施按每户500元一次性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拆旧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拆旧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600元,家庭人口4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第三十条 拆旧农户原则上先建房后拆迁,如因项目需要在新房修建完成前拆除旧房的,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每户3000元,46人每户4000元,7人以上每户4500元。货币化安置农户无临时过渡费。

    第三十条 一户多宅、新(迁)建后原房应拆未拆除、未经批准占地建房以及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建房的农户,在项目立项时应主动申报,可按补偿标准的30%给予拆除房屋补助;项目实施时不主动拆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拆旧区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到城镇居住的(需提供不动产相关购房证明),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永久放弃宅基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对其房屋实行足额货币补偿。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挂钩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旧补偿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建房调地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为项目申报立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及申报编制和工程设计、招标、监理等费用。

    (二)拆旧补偿费是指拆旧地块农户房屋拆除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过渡费、搬家费等支付给农户的费用。

    (三)工程施工费是指拆旧地块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费用。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3万元/户标准执行。

    (四)竣工验收费是指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费用,根据区级验收面积,按照1000/亩执行,项目乡镇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配比例为4:1

    (六)建房调地费是指规划确定的拆旧区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范围内调整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实际占地面积,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涉及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到乡镇,由乡镇统筹按项目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和拆旧农户。

    四十条 项目竣工后,各乡镇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做好复垦后耕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等资产移交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将挂钩项目的实施纳入相关单位、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对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拖拉进度缓慢未按时完成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十条 拆旧区农户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房屋搬迁,拒不搬迁的,责令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要认真执行中、省、市挂钩项目的政策和规定,严格拆旧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妨碍、阻挠挂钩项目实施的,影响项目进度,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安市广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广安区府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