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87790365/2026-05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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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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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 来源 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安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4-30 17: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广安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经区政府七届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广安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安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强化部门协同与属地责任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地灾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是指广安区区域内由自然因素诱发,威胁常住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整治资金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纳入中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威胁重要基础设施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防治、注重实效”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确保责任明确、高效推进。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分工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中省资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以及经审批的隐患整治。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经审批的小型隐患整治项目。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响应与抢险救灾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排危除险并负责应急方面的中省资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和经审批的隐患整治。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与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如教科体、卫健、住建、交通、水利等)负责本领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行业监管与整治实施。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跨部门问题。
第三章 隐患排查及管理
第十条 排查。各乡镇(街道)应按照“隐患点+风险区”双控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三查制度”,组织村社干部、企事业单位、专职监测员和网格员,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进行常态化排查。
第十一条 核实。在接到灾险情报告后,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组织人员以及专业地勘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核查。属地乡镇(街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三避让”和“三个紧急撤离”,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 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受威胁对象类型及诱发原因,分别由区级、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凡属自然因素引发且威胁对象为城乡居民地质灾害隐患点,属地乡镇(街道)落实防灾预案、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专职监测员,并将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按要求开展相关防灾工作。其中,威胁7人(含)以上的,由区级进行统筹管理,对威胁7人(不含)以下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进行统筹管理。
(二)因自然因素引发威胁学校、医院、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电力、市政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及时书面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管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经核实由属地乡镇(街道)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隐患点,属地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及时组织监测和隐患整治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可协调专业地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在隐患未消除前,由属地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防控措施。
第四章 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由各隐患管理主体根据受威胁情况以及灾害发生情况分别向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或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报,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核实并报区政府审批。
(一)对未发生灾情的隐患点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专业地勘队伍和区财政局、属地乡镇到现场对险情、治理措施、治理所需概算、实施主体进行核定并按程序报批。
(二)对已发生了灾险情的点位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地勘队伍和区财政局、属地乡镇现场对灾险情、治理措施、治理所需概算进行核定并按《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地灾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所有需治理的点位根据点位灾险情情况、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分类结合现场核定结果明确治理实施主体。
(一)10—50万元(不含):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各自负责统筹资金解决,按是否已发生灾情分别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10万元(不含)以下:属地乡镇负责实施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预算总投资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隐患整治项目,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地质灾害隐患整治,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确定。项目经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其中,已发生灾险情的项目可按应急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其余项目均应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整治时限与验收。确定实施主体后治理资金规模10—50万元(不含)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隐患整治工作;治理资金规模10万元以内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隐患整治工作。对因天气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的,由实施主体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情况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针对具体情况再行决定是否延长整治期限。
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牵头负责组织专家验收,原则上财政、应急、自规等部门应当参加。所有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后期管护。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区本级资金并纳入当年预算,专项用于保障全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实施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应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及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优先使用中省专项资金,在整治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区财政据实全额统筹解决。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整治资金由区财政和属地乡镇(街道)共筹解决,在同一年度内,所有项目累计治理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自行解决;对所有项目累计治理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超出2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局统筹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工程结算、审核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套取资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监管责任。区级包保责任领导负责督促联系乡镇(街道)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属地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属地乡镇(街道)应履行属地责任,发挥就近就便监管优势,加强属地监管;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筹集、项目审批、预算评审、资金拨付等工作的监管;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负责行业监管。
第二十一条 日常检查。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注重批量管理,对在建项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项目业主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隐患得到整治前后因排查、避险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隐患、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相关条款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中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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