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87790365/2026-05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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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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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1-19 17: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和六届区委第17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9日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强化概算刚性约束,遏制随意进行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现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市广安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并获得施工单位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金额”是指由于工程变更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动的算术品迭金额。“工程变更幅度”是指由于工程变更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动金额绝对值之和与工程中标价之比。
第三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坚持“ 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因以上相关单位过错导致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条款,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概算控制及调整
第五条 概算控制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概算控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核定的概算,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根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开展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达到规定深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行发包。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概算,将限额设计要求纳入代建合同。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监督责任,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财政资金下达的第一接收单位(下同)。
(三)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达到规定深度;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严格设计把关,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原因发生超概算投资。
(四)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五)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咨询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 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七)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概算执行情况监管。
第六条 概算调整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概算调整的第一责任人,对总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履行概算调整程序。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概算调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概算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
(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概算调整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四)区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投资控制,根据概算调增金额,对涉及的资金需求提出保障意见。
(五)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他概算核定部门按程序开展概算调整工作。
第七条 突破投资概算且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按规定程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调整概算申请文件。
(二)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四)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七)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方案。
(八)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九)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十)其他所需材料。
第九条 概算调整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区级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后报原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批复:
(一)超过批准概算500万元以下且调整金额不超过批准概算10%的,经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委直接管理的,报区委分管领导,下同)、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审签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二)超过批准概算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调整金额不超过批准概算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审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调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10%或超过批准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审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概算调整。
第三章 工程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变更过程应当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经济合理。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查原则。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或出现危及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导致急需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商定初步处理方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形成处理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该项变更内容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二)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影响建设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设计缺陷、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三)禁止肢解工程变更。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肢解工程变更逃避工程变更审查或降低审批层级。
(四)严格审查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变更审查部门应当加强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审查,区级财政部门、区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和审计监督,防止相关单位通过恶意不平衡报价和工程变更获取不合理利润。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查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依法组织工程实施,对确需变更的事项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技术咨询单位开展联合审查,负责变更内容、变更预算初审,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等,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等参与工程变更现场查勘,并牵头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相关事宜。
(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行业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等。
(四)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对变更资金来源提出审核意见。
(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
(六)区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确需变更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会商,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工程预算,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金额等事项,如实填写《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1),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等相对复杂的工程变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部门联合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1)提交联合审查部门备案,3个工作日内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现场联合查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部门现场查勘会审通过后30日内,将《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报联合审查部门审签,超过30日的,需提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延期送签情况说明。联合审查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部门职责,及时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部门不予审签的,应书面函告项目建设单位或在审批表中明确不予审签原因。未经联合审查部门审签的,变更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变更审批。
(一)工程变更金额累计400万元以下(拟投资审批金额,下同),不超过中标价10%且工程变更幅度不超过30%的,按以下方式审批:
1.工程变更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工程变更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研定;
3.工程变更金额累计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4.工程变更金额累计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分管副区长审签,分管发改、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5.工程变更金额累计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分管副区长和分管发改、财政的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
6.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经变更审批程序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超过10%的按程序采购后实施。
(二)除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外,工程变更金额累计超过中标价10%的或工程变更幅度超过30%的,均须报分管副区长和分管发改、财政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
(三)以下工程变更须履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1.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10%的,以及单项变更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超过中标价10%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变更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中标价10%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2.政府投资项目累计变更(单项变更2次以上,下同)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10%的,以及累计变更金额4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超过中标价10%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累计变更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中标价10%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3.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模式和业主等发生重大变更,区级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级财政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经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 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审批同意后30日内将工程变更预算评审资料报区级财政部门评审。在报送变更评审资料时,需提供《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原件,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评审送审函,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
(二)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量核定单(多次变更的,应附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和工程量核定单)。
(三)工程变更预算及相应专业软件资料。
(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清单、施工合同、施工图、变更设计图和变更通知单及相应专业软件资料。
(五)主体工程财评函、工程变更新增材料、设备价格认定资料,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资料等。
工程变更审批金额不得高于工程变更申请金额,变更送审金额不得高于工程变更审批金额,预算评审金额不得高于变更送审金额。
第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单价确定原则。
(一)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且单项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15%(即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比例在115%以上)的,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基础上按照整体中标价格同比例下浮。
(二)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且单项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15%(即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比例在85%以下)的,变更减少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基础上按照整体中标价格同比例下浮。
(三)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且单项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15%(即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比例在85%以下)的,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的部分,其综合单价为该单项合同中标价。
(四)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且单项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15%(即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比例在115%以上)的,变更减少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5%的部分,其综合单价为该项合同中标价。
(五)除本条(一)(二)(三)(四)外,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变化,按下列规定确定变更工程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该合同段类似项目的单价(同合同段中该工程项目存在多个报价的,参照最低的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原工程预算评审时采用的定额和材料设备造价信息价(造价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进行组价后,再按项目中标总价与财政评审控制价的比例进行核定。
4.未明确中标单价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基础上按照整体中标价格同比例下浮。
第二十条 未编制投资概算的,项目工程变更的概算计算基数以批准的招标控制价或财政审定的最高限价为准,不得以投资估算额作为基数。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高于中标价( 扣除合同暂列金)、变更预算控制价、人工费调差与暂估价、计日工、材料调差净增加额之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包括工程名称、变更时间、编号、原因、内容、单项变更涉及调整金额、累计调整金额等),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组卷建档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工程变更审批表应当按照报批顺序连续编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拆分,规避监管。因擅自变更所产生的工程增量资金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因擅自变更导致项目超概算的,或导致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工程延期、设计功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在有关部门未对其问责处理前,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他概算核定部门不予受理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超概算责任追究。
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工作拖延、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超概算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调整概算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编制单位和个人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项目建设单位、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负有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程序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责任追究。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招标(发包)和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管理实施。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施工、监理等单位过错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负有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级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对项目超概算和工程变更行为的审计监督。在审计时,对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区级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项目参建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6年2月20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2.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3.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工程量核定单
附件1
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工程名称 : 申请表编号:
本项目概算总投资 万元,合同金额 万元。本次变更前已审批的工程变更累计增加 万元,累计减少 万元,增减品迭累计增加(减少)投资 万元,为合同金额的 %,工程变更幅度 %。 由于 原因,兹申请做下列变更:
本次变更预计增减品迭增加(减少)投资 万元,为合同金额 的 %,工程变更幅度 %。本次项目变更资金来源 为 。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勘察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
| 设计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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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
|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
| ||||||||||||||||||||||||
建设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
| 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签字盖章) |
| ||||||||||||||||||||||||
注:1.表内要签注明确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
2.本表须双面打印。
3.变更类型包括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新增工程。
附件2
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 : 审批表编号:
建设单位(盖章): | |
本项目概算总投资 万元,合同金额 万元。本次变更前已审批的工程变更累计增加 万元,累计减少 万元,增减品迭累计增加(减少)投资 万元,为合同金额的 %,工程变更幅度 %。 由于 原因,兹提出工程做下列变更:
。 1.本次变更拟增加工程量预算价为 万元,本次变更后累计增加投资 万元,为合同金额的 %。 2.本次变更拟减少工程量预算价为 万元,本次变更后累计减少投资 万元,为合同金额的 %。 3.本次变更增减品迭累计增加(减少)投资 万元(拟投资审批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工程变更幅度 %,为概算总投资的 %。本次项目变更资金来源为 。 历次增减品迭累计增加(减少)投资 万元,为合同金额的 %,工程变更幅度 %,为概算总投资的 %。历次变更后项目总投资(是/否)超概算,超概算总投资的 %。(此条须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请予审批。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勘察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勘察人员(签字): | |
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设计人员(签字): | |
施工单位意见(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 |
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工程师(签字): | |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现场负责人员(签字):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现场查看人员(签字):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现场查看人员(签字): | |
发改局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现场查看人员(签字): | |
财政局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
资金股室意见(签字): |
现场查看人员(签字): | |
区人民政府意见 | |
分管副区长:
| |
常务副区长:
| |
区长:
| |
注:1.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表内要签注明确意见(同意或不同意)。
2.附现场影像资料。
3.工程变更核定金额以财政评审为准。工程变更核定金额不能超过工程变更报审金额,工程变更报审金额不能超过拟投资审批金额。
4.本表须双面打印。
附件3
广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工程量核定单
工程名称: 核定单编号:
根据本项目 号工程变更审批表的审批内容,现将相应变更工程量提交如下,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定。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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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清单 编码 | 工程名称 | 单位 | 合同工程量 | 合同中标单价 (元) | 招标控制单价 (元) | 合同中标单价/招标控制单价 (%) | 变更工程量 | |||
已增加工程量 | 本次增加工程量 | 已减少工程量 | 本次减少工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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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单位 意见 | 设计单位 (签字盖章) |
| 监理单位 (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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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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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村为建设单位的,由乡镇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核定;
2.附: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依据和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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