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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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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1-1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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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临港经开区管委会: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和六届区委第17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市广安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机构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不含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本级项目子库,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形成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八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等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审查经本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

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以及对相关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审查、管理和监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查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由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次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保证前期工作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相关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勘察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是否按规定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期程序。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工期延长的,应按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六条  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初步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并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编制和审定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每年12月初由政府分管政府投资的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步确定拟实施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每年12月底由发展改革部门将初审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除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方案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没有纳入年度计划,因特殊原因必须实施,且由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严格依法依规按追加预算程序审查批准同意后执行。凡是需追加预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具体建设实施方案,经审定后按追加预算执行。本级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由区政府分管财政、发改工作的副区长审定;本级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区政府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组织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审,报区长审定;追加预算资金一次性安排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区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限和程序办理。

对使用非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决策审批。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由区政府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区政府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组织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区政府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副区长组织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审,经区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和各行业领域的结构分配;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安排;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投资评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评审分为施工图评审和财政评审。施工图评审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预算评审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区内实施的总投资4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施工图评审,由区发改局组织专家评审。需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安全性、技术性审查(含第三方社会机构技术性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同步报送相关单位进行审查。省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了审查的项目可以不再评审。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施工图评审后,方可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图评审:

(一)对于建设内容单一且技术简单的项目;

(二)涉军涉密、人防工程等项目;

(三)抢险、救灾等项目;

(四)必须立即实施否则影响我区工作开展的项目;

(五)送审前在建或已建成的项目。

适用不纳入施工图评审情形的政府投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送区级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区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条  施工图评审主要审查工程施工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重点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对项目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材料、工艺是否科学实用,勘察资料是否齐全,设计内容是否完整,预算书清单项目与施工图是否匹配,有无设计缺项和设计缺陷,设计深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图评审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经内审合格后,送区发改局组织评审。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局提交评审申请函、评审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图纸、预算书、地勘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区发改局在收到申请和完整评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反馈修改意见,重大项目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综合评审意见》组织设计、预算等相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修改和完善设计文件。

(五)由区发改局会同专家组复核后按程序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财政预算评审制度。

(一)项目评审范围及规模。

1.预算控制价评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类服务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区财政局(区财评中心)统一组织预算控制价评审。未达上述标准的项目,预算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2.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评审。对于区财政局(区财评中心)统一组织预算控制价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在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变更程序后,由区财政局(区财评中心)统一组织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评审;其他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3.不纳入财政预算评审的范围。

(1)纯设备类项目;

(2)纳入政府采购属性的货物类项目;

(3)抢险、救灾等项目;

(4)涉密项目;

(5)文创类、艺术类项目;

不纳入财政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4.财评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或项目资金未落实的;

(2)报送的项目预算造价超立项审批金额,项目预算书编制粗糙、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建设规模与立项批复不一致的;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有严重缺陷的;

(4)在项目评审前,已招标、已开工建设、已完工的项目,在财政预算评审期间招标或开工的项目,或送审时已实施的变更项目。

(5)无设计图仅送审单价的单价评审项目。

(二)预算评审的资料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进行评审,需开展施工图评审的,还应取得区发改局的审图报告。项目资料送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送审资料的审核,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一个立项文件报送一次财评的规定,对确需分段、分步实施和已完成财评又要求重新评审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区级分管(或联系)领导召开专题会出具的会议纪要或书面批示同意的意见后,再报区财政局进行财评。

1.预算控制价评审所需资料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委托评审送审函,施工设计图,施工图审查文件,工程地勘报告(装修、维修、安装等项目除外),工程预算书,主要材料设备询价资料(有广安市造价信息的除外),土石方项目、土地整理类项目应提供方格网图,区发改局的审图报告等。

2.变更评审所需资料

委托评审送审函,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量核定单,施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清单、施工合同、各类经济签证(含施工时影像资料),施工设计图及变更设计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预算书、主体工程财评函、工程变更新增材料、设备价格认定资料,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项目评审实行限时办结管理,原则上应按以下时限完成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评审时限。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30个工作日;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二)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评审征询意见后,应组织设计、预算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对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对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征求意见的视为项目建设单位同意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无依据情况下针对同一问题多次反馈同一意见。

(四)项目评审时限不含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时间及征询送审单位意见时间。

第三十四条  经财政评审后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按程序报批。

(一)预算控制价审批。送审金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批;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签,分管发改、财政的副区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分管发改、财政的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

(二)变更预算控制价审批。变更预算送审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批;变更预算送审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变更预算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签,分管发改、财政的副区长审批;变更预算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分管发改、财政的副区长审签,区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保证勘察、设计深度满足评审要求,确保送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达到行业标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即送审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因送审施工图预算质量问题导致招标文件出现缺陷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是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对于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且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投资概算审批的,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意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选择工程总承包方式,合同总价应与绩效目标挂钩,并做到“三不”,即不得突破合同总价,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缩减建设规模。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相关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杜绝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具体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准招标事项→发布招标计划→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定标→公示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及公示→资料装订归档→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分别送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等部门备案存档。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招标人应按规定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公示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选人确定后,招标人与中选人应采用比选平台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根据行政监督职责,依法对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管,对泄露保密资料、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四川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等规定,招标文件中资质、人员、业绩等设置应与招标项目属性、特征、投资规模等因素相适应,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四十四条  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国家、省指定媒介外,必须同时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内容一致的招标公告,并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且应当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选择招标人代表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三)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工程及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采购

第四十八条  工程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其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管理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组织评审活动、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组织验收、支付资金、资料保存等,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其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同时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项目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报价要求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自行选择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五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保证金应允许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对履约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工程,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2个工作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不少于10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执行。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结束后,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进行综合评分,按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的采购方式:工程施工10万元以上和工程服务5万元以上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项目由采购人应当同步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告采购信息,并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确定实施队伍;工程施工10万元以下和工程服务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确定实施队伍。

第七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开工前应按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履行变更程序,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造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与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服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造价管理及违约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市、区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高估冒算,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结算审核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行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施工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单位开展竣工验收;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竣工验收;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

由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牵头实施规划、档案、人防、消防等事项的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一并进行。

第七十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区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区本级政府投资 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区级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其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其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七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参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工程开工前组织开展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清标工作。

第七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组织参建单位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组织参建单位按规定开展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并同步形成工程资料。

第七十五条  严格实行网上锁证和压证施工制度。交通和水利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封存于项目建设单位,至项目竣工后给予退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进行申报,经区住建局审核后实施网上锁定,至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给予解锁。 

第七十六条  在联合验收阶段,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七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实施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送区财政局复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拨款。

(二)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后首次可预拨工程款,预拨工程款额度可拨付至合同金额的10%,拨款时需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资料和施工合同;项目实施中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可拨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预拨工程进度款可拨付至合同总价款和经财政评审核定的变更工程价款的80%;工程经相关结算机构出具结论后拨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尾款。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台账登记,信息反馈等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拨款进度与工程实际用款需求、工程拨款总额和预算总投资是否相符,避免超付工程款。

第七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应当按项目进行核算,不再单独建账。

第八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款或追回已拨工程款:

(一)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建设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八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八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规〔2023〕2号)同时废止。本区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适用于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金额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金额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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