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87790365/2025-03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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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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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七届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简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节约工程费用、缩短建设周期、化解廉政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以及《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规〔2023〕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照《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广安区府办发〔2021〕8号)相关规定,结合广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简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探索完善项目管理实施流程与步骤,依托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智慧监管系统(包含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和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建立线上立项审批、自动造价评审、随机确定队伍、网络数据监督、线上工程结算、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运行流程,构建“审批少、流程优、时间短、监督全”的项目实施与监管机制,最大限度简化程序、减少流程、压缩时限,进而公开透明、简便快速地推动项目实施,有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简易工程项目,是指在广安区除中心城区(建成区)外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策性贷款、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国内外专项援助或贷款、村集体自有资金等资金,组织实施的在50万元(含)以下的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村级小型涉农村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等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节水灌溉、小型泵站、蓄水池、灌排渠、农田整治、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户用沼气、安全饮水、停车场等农村公益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山粪池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体育运动场所、游泳池等小型文化体育设施项目。
第四条 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上、技术方案相对复杂、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桥梁类、隧道类项目,以及高边坡、不良地质路段、特殊路基的村组道路项目和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办法范围。
第五条 适用于以工代赈村民自建方式的村级简易工程项目按以工代赈村民自建实施办法实施。
第二章 项目谋划与审批
第六条 行政村(社区)提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时,要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概算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确定,依法依规保障村民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业主,填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表(见附件),报乡镇相关职能股室进行立项初审,乡镇相关职能股室初审通过后,由乡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乡镇相关职能股室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并报区发改局进行项目备案,获得项目代码。项目业主及时将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相关信息上传至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造价评审、发包采购、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的依据。未获得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通过立项审批。
第三章 项目造价评审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坚持动态调整、公开透明、集体会商的原则,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商议、更新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内的工程综合单价、用工单价、材料单价等价格信息。
第九条 第三方造价机构根据分析比对市场信息价、近期项目发包价、材料核算成本价等价格信息,形成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参考指导单价,由商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审核,确定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综合单价、用工单价、材料单价等价格信息,录入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造价评审的价格信息依据。
第十条 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原则上每个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商议会议,定期更新系统内指导单价。但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新增工程类别单价等情况时,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召集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指导价商定委员会成员召开商议会议,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更新指导单价并及时录入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材料等项目基本信息,系统通过前期录入的工程综合单价、用工单价、材料单价等价格信息,在后台自动计算并生成项目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造价。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工程造价下浮10%作为本项目的采购控制价,不再送区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章 工程施工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编制项目发包采购公告,在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与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公开发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供应商根据发包采购公告要求在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进行报名、报价。待采购公告期结束后,项目业主可采用固定价采购、平均价采购、最低价采购等方式,按照系统设定的程序,从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采用固定价采购的,供应商在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进行报名,项目业主在开标日通过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依次先后随机抽取5位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抽取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第一至第五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采用平均价采购的,供应商在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进行报名并报价,系统自动计算供应商报价平均值,按照供应商报价与报价平均值差值的绝对值由小到大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如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则由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排位。
第十六条 采用最低价采购的,供应商在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进行报名并报价,按照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第一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如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则由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排位。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通知中标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现场审核中标候选人按照采购公告要求提供的相关资质等材料。资格审核小组由项目业主、乡镇业务人员、乡镇分管领导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监督小组由群众代表、村(社区)监督员和乡镇纪检人员组成。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核合格,则确定为中标人,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信息造假、不符合相关资质或逾期未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的,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由下一顺位的中标候选人递补,直至选出符合条件的中标人。如所有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核均不合格,则该项目流标。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通过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编制项目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在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网与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公开发布,发布期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项目业主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通知短信,并于1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就工程总量、建设标准、施工周期、履约保证、安全责任、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廉洁纪律、结算方式、违约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确定项目施工方。
第二十条 若供应商报名不足5家(固定价采购)或3家(平均价采购、最低价采购)的,按报名供应商数量确定中标候选人数量;若报名供应商仅有1家,且资格审核符合要求时,由项目业主直接发包;若没有供应商报名或无符合资格审核要求的供应商时,项目业主可以选择村民自建、内控制度等其他方式实施村级简易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村级简易工程项目采购过程中,若有参与采购企业对采购任意环节有质疑的,项目业主负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质疑与投诉的要求,接受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投诉。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简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立项审批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调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或者建设内容的,使用乡镇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乡镇必须书面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村级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工程确需变更的,需严格按照相关变更原则、程序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严格遵循《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原则”,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对于不可变更情况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或减少(增加和减少项目合价迭加)的投资(拟投资审批金额)不得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变更后的工程量需填入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工程造价是变更工程量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及时进行项目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项目业主组织复核竣工验收。复核验收参照《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即施工合同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属地乡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等单位开展复核竣工验收;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属地乡镇、施工、监理、设计、地勘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复核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开展工程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项目结算小组,将项目竣工验收时测量的工程量数据录入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工程造价总额可作为工程结算金额;项目业主也可以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后,项目业主应尽快按照程序申请拨付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和项目业主做好资产移交、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可预拨工程款,预拨工程款额度可拨付至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实施中按工程实施进度拨款,工程进度款可拨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合同价(含变更工程价款)的80%。项目工程结算后,拨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尾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安全、文明施工。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隐蔽工程施工、工程变更、项目验收结算、项目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将施工照片、数据信息、检查整改等图文资料与信息上传至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存档。
第二十八条 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交易管理系统自动归集工程立项、发包、建设、验收、结算等节点数据,结合工程概况、中标人、监督人员、验收结果等信息,生成“工程二维码”,由项目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推送至乡镇、村(社区)、施工现场等公开公示栏,实行“码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项目业主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监督主体责任。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区发改局定期对委托的审批权限进行常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审批情况要及时督促乡镇整改。区财政局对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的造价评审、工程结算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和乡镇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业主依法依约追究施工单位民事责任,施工单位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项目业主或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工程项目发包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串标、围标、挂靠、允许他人挂靠的;
2.在承包履约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的;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不可抗力不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出现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不整改的;
4.在项目实施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5.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有伪造虚假证明列入项目结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对村级简易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村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中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金额数、人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金额数、人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5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区府办规〔20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