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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aqgafj/2024-02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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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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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12-18
  • 文号
  • 有效性
  • 来源 广安区公安分局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4-12-1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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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二、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广福街道、万盛街道、中桥街道、北辰街道、枣山街道、浓洄街道、协兴镇、官盛镇、大龙镇、东岳镇、大安镇、石笋镇、兴平镇、悦来镇、井河镇、浓溪镇、穿石镇、龙安乡、白马乡、彭家乡。通告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

三、凡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婚丧喜庆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凡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举报电话110、2232396(区应急管理局)。

六、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广安区府规〔2023〕1号)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废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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