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87790365/2024-02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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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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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安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重新投放方案》的通知
本轮广安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重新投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交函〔2024〕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创新发展、安全稳定,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环境,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政府公共资源,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依法依规”的原则,尊重市场需求,实行“无偿、有条件、有期限”依法许可,实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以下简称“两权”)合一,并实行公司化管理。
三、经营权许可
广安市主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数量维持现状不变,一辆单车融资股权对应一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依法依规许可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一)原国有企业104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国有企业,经申请审核批准后,依法延续经营;
(二)经依法依规审核批准后,许可355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给签订了《融资协议书》或《入股协议》等符合审核条件的原融资经营者。
经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安区人民政府后续根据城市发展、人口规模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对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数量进行合理增减。
四、经营模式
(一)国有企业获得104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后,须全资购买车辆及相关设备,实行公司化模式经营。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融资经营者,根据自愿原则,可选择以下三种经营模式之一。
经营模式一:有条件的两权统一于个人+服务管理公司。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统一于个体经营者,车辆由个体经营者出资购买,个体经营者对车辆的运营、安全、维护等承担主体责任,个体经营者须加入服务管理公司,并严格按照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经营(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经营模式二:两权统一于私营公司+股份制。即由个体经营者自行组建巡游出租汽车股份制公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统一于私营公司,个体经营者是公司股东,入股购买车辆及相关设备、保险等,所有股东依法推选出公司管理层进行管理,安全主体责任由公司承担,个体经营者按照与公司的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具体条件详见附件2)。
经营模式三:两权统一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统一于国有企业,承包者向国有企业交纳固定的承包费和管理费,安全主体责任由国有企业承担,承包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安全风险责任(具体条件详见附件3)。
如原巡游出租汽车融资经营者未按照广安区人民政府公告的规定时间、条件进行选择经营模式、经营权确权、签订协议和组建公司(含服务管理公司)的,视为主动放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由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五、经营期限
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鼓励使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年;清洁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5年,均不得延期。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模式,经营权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不挂钩。经营权到期后,自动终止经营,车辆退出营运市场,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重新制订经营权投放方案。
六、经营范围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重新投放工作会议纪要》(广安府议〔2024〕23号)明确的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要求,新一轮投放广安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范围为:广安市中心城区(含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
七、投放车型
新一轮投放车型确定为裸车价不低于10万元的四门三厢5座新能源汽车、裸车价不低于8万元的四门三厢5座清洁能源汽车(包括气瓶改装费用),必须符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客运出租汽车技术要求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运函〔2015〕233号)、《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等有关要求。国有企业104辆巡游出租汽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他355辆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29%,原则上采取自愿选择的方式确定,不足部分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抽签或抽中投放新能源汽车但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投放的,视为主动放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由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八、采购方式
以公司为单位,组织经营者代表在符合第七项投放车型条件中一次性投票选出2款清洁能源汽车和2款新能源汽车车型,作为入选采购车型,经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采购。私营公司和个体经营者(含股份制股东)自主采购、国有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采购,并按要求统一车身外观颜色标志。同时加快新能源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在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前建成投用。
九、相关要求
(一)严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自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之日起60日内必须购回全部车辆投放市场营运,并向社会公布优质服务承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未经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对擅自转让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并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严格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新一轮投放的巡游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管理,外观要体现小平故里文化和红色旅游元素。车辆必须安装4G或5G视频监控设备和行车记录仪(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0日)、LED屏顶灯、车载智能计价计费设备、座套、运价标签等客运配套设施,并将信息数据接入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含服务管理公司)应按要求建立“一车一档案”。
(三)严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含服务管理公司)要如实公示保险收缴、维护保养企业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制定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方案、承包经营合同(劳动合同)和驾驶员管理办法等须报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在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才能从事营运活动。公司应规范驾驶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良好秩序。
(五)严格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许可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六)严格巡游出租汽车经营风险防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含服务管理公司)应按要求建立安全风险救助基金(或安全风险金),防范营运安全风险;严禁向承包驾驶员收取高额经营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十、本方案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本方案适用于新一轮广安市主城区459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重新投放工作。
十二、本方案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有条件的两权统一于个人+服务管理公司”模
式经营条件
2.“两权统一于私营公司+股份制”模式经营条件
3.“两权统一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模式经营条件
附件1
“有条件的两权统一于个人+服务管理公司”模式经营条件
选择“有条件的两权统一于个人+服务管理公司”模式的经营者,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个体经营者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一)须在广安区行政区划内注册个体工商户。
(二)须与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协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在期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有炒卖、擅自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期限内服务管理公司存在损害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个体经营者可向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服务管理公司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为车辆和乘客按规定购买相应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之和每座不低于6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元。
(四)本着降低巡游出租汽车营运安全风险和对车主、驾驶员实施安全救助的原则,特设立巡游出租汽车安全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安全救助基金”),个体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安全救助基金不低于2万元/辆,同时单个服务管理公司安全救助基金总额须达到单车缴纳金额乘以该公司车辆总数之和的金额。若安全救助基金总额少于单车缴纳金额乘以该公司车辆总数之和的金额时,个体经营者应按差额分摊到每辆车进行补足。成立专门的安全救助基金账户,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服务管理公司、个体经营者代表三方共同监管,安全救助基金产生的利息归全体个体经营者共同所有。
(五)须加入服务管理公司接受公司化管理,并自觉遵守服务管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前终止经营许可协议,无条件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1.经营者有组织、鼓动、参与群体上访或聚众闹事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2.车辆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3.经营者在经营期内退出服务管理公司不接受公司化管理的;
4.安全救助基金总额少于单车缴纳金额乘以该公司车辆总数之和的金额时,经营者不按规定补足安全救助基金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法必须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情形。
(七)自愿履行责任承诺和服务承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批准的运价。自行承担可能因为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等产生的风险和盈亏。
二、经营权确权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原融资经营者签订的《融资协议书》或《入股协议》等,经依法依规审核批准后,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给符合审核条件的原355名融资经营者(以下称为“个体经营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与符合要求的服务管理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协议后,向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与个体经营者签订协议并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三、实行服务型公司化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必须进入服务管理公司接受公司化管理。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公开竞优选择不低于2家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若公开竞优选择低于2家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则重新竞优选择。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须与优选出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个体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加入优选出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的,视为主动放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由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服务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安区行政区划内注册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和失信记录;
4.公司与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签订《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协议》;
5.具有完善的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相关制度;
6.具备与其营运服务相适应的营运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信息化管理等岗位,并参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且不少于7人,具体人员数根据实际车辆数确定(主要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管理2人,每50辆应配备1名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每100辆应配备1名专职监控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服务质量管理人员1人〔可兼任〕);
7.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办公场所不低于150㎡;停车场地不低于600㎡或按被管理车辆不低于15㎡/辆的面积配置停车场地;
8.具备车辆卫星定位、音频视频监控装置等信息化管理平台;
9.服务管理公司与个体经营者签订《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协议》的车辆数不少于100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服务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1.接受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对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开展培训服务,为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代办车辆证件审验,负责建立车辆技术及驾驶员档案,督促个体经营者按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技术检测,负责车辆动态监管和各类数据报表及行业统计等工作,负责车辆顶灯安装维护及广告管理,协助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和安全管理考核,协助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政府指令性等工作,协助个体经营者、驾驶员处理安全事故。按照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其他职责;
2.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服务管理公司组织引导个体经营者建立安全救助基金,防范营运安全风险。服务管理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安全救助基金账户,个体经营者应向服务管理公司缴纳规定的安全救助基金,用于应对相关安全风险,对个体经营者、驾驶员实施安全救助。安全救助基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归全体个体经营者共同所有。服务管理公司安全救助基金账户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服务管理公司、个体经营者代表三方共同监管。
四、规范经营权主体变更
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提前30日向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依法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附件2
“两权统一于私营公司+股份制”模式经营条件
选择“两权统一于私营公司+股份制”模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作要求
(一)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组建成立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并与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协议》。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由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私营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在期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三)公司要根据广安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市场行情和经营现状实际,并结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科学制定经营方案,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等。经营方案须报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股份制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广安区行政区划内注册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公司应按每辆车不低于2万元标准成立专门的安全风险金账户,公司经营期内账户上保持不低于单车缴纳金额乘以该公司车辆总数之和的金额。若安全救助基金总额少于单车缴纳金额乘以该公司车辆总数之和的金额时,公司应按差额进行补足。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司共同监管,安全风险金产生的利息归公司所有。
(三)为车辆和乘客按规定购买相应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之和每座不低于6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元。
(四)具备与其营运服务相适应的营运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信息化管理等岗位,并参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且不少于7人,具体人员数根据实际车辆数确定(主要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管理2人,每50辆应配备1名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每100辆应配备1名专职监控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服务质量管理人员1人〔可兼任〕)。
(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租用的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办公场所150㎡以上,停车场地不低于600㎡或按被管理车辆不低于15㎡/辆的面积配置停车场地。
(六)具备车辆卫星定位、音频视频监控装置等信息化管理平台。
(七)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车辆数不少于100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履约担保
公司与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协议》时,须向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经营期内,若无违反行业法规,经营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退还公司;若公司在经营期内违反行业法规,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若公司在经营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经营许可,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附件3
“两权统一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模式经营条件
选择“两权统一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模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承包经营的基本条件
(一)由国有企业全资购买车辆,原融资经营者可优先承包经营。
(二)承包者向公司缴纳相应的承包费和管理费,以及安全保证金,防范营运安全风险。
(三)安全主体责任由公司承担,承包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二、国有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广安区行政区划内注册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安全风险金账户,公司在经营期内账户上保持不低于单车缴纳金额2万元/辆乘以该公司车辆总数之和的金额的安全风险金,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司共同监管,在经营期限届满后予以退还。
(三)为车辆和乘客按规定购买相应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之和每座不低于6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0万元。
(四)具备与其营运服务相适应的营运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信息化管理等岗位,并参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且不少于7人,具体人员数根据实际车辆数确定(主要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管理2人,每50辆应配备1名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每100辆应配备1名专职监控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服务质量管理人员1人〔可兼任〕)。
(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租用的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办公场所150㎡以上,停车场地不低于600㎡或按被管理车辆不低于15㎡/辆的面积配置停车场地。
(六)具备车辆卫星定位、音频视频监控装置等信息化管理平台。
(七)国有企业与个体经营者签订《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协议》的车辆数不少于100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履约担保
公司与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协议》时,须向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经营期内,若无违反行业法规,经营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退还公司;若公司在经营期内违反行业法规,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若公司在经营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经营许可,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广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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