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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87790365/2024-01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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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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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广安区人民政府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安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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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和带病运行问题治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川发办〔202421)、《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发办〔202412)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聚焦城市内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即:不通过城市门站供气的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三类管道,按照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工作思路,以及谁所有、谁负责治理原则,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彻底消除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实施管道检验检测核查。

在城镇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工作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全覆盖、无盲区核查完善三类管道位置、权属、长度、管径、管材、埋深、建设时间、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及时更新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督促压力管道经营企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做到应检尽检,不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责任单位(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建局经信局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局)

(二)全面开展城市燃气输配管道病害治理。

对排查、检验出的各类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隐患问题,一点一策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实行挂牌销号

1.维护修复。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破损、泄漏、窜压、腐蚀穿孔,以及厂站设施安全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等隐患,要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开展抢修维护作业,及时告知用户关闭室内用具阀门,必要时采取疏散周边人员、切断气源放散降压等措施,规范化解处置,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更新改造。针对使用年限较长、材质落后、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问题的管道和设施,及时将其纳入更新改造实施计划,统筹调配施工力量,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同步开展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质效核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建局发改局

3.迁改清障。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厂站设施违规占压,管道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以及受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外部环境影响等隐患,由责任单位采取迁改线路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建局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扎实推进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隐患整治。

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提升方案,重点整治管道占压、泄漏、安全距离不足、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穿越人员密集区域、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变形等隐患。针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更新、改造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发改局公安应急管理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切实做好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整治。

开展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运行状态评估。加强管道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检查,整治管道局部锈蚀减薄、管卡脱落、阀门失效等隐患问题。加强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动火作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针对调压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安全间距不够、配置不足等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及时组织老旧管道升级改造。经信局应急管理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持续开展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

全力推进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排查治理未闭环、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安全投入不足、日常巡检巡查不落实、管道燃气未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坚决制止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及未按规定报批、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公安交通运输局务局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城市燃气智慧监管。

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建设,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监测系统应用,提高城市燃气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实施在线监测,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鼓励企业加大智慧化管理投入,应用智慧运营系统。加强管道运维养护、检查巡查,实现管道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住建局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6月)

召开全动员部署会议,系统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推进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岗位做好全面宣传发动和具体工作安排。

二)摸底核查阶段(20246月)

坚持排查与治理同步,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核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质效,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形成燃气管道底,

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

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

系统治理阶段(20247月至20255月)

按照整治计划,全面开展治理工作,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

总结提升阶段(20256月)

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级相关部门、相关气企业是实施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有关部门要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完善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户共同合理分担的出资机制,落实出资责任。各单位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治理工作。对城市燃气管道病害治理、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占道施工、园林绿地补偿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三)严格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燃气企业要建立燃气安全评估、督导推动等工作机制,对照问题清单(详见附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涉嫌失职渎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好宣传引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燃气企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益广告、进门入户等方式,大力宣传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用好燃气监督卡”“小住安全随手拍等燃气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对举报线索快速核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清单

附件

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清单

一、燃气管道老化

1. 运行年限满30年的燃气管道;

2. 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

3. 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

4. 全部灰口铸铁管道和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

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

5. 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 地下燃气管道从建筑物的下面穿越;

7. 燃气管道上方堆积、焚烧垃圾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燃气管道敷设、安装位置不合理

8. 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9. 承载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桥梁等已出现或被判定存在危及管道安全隐患的现象;

10.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处于或临近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11. 燃气管道上方种植深根植物;

12. 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及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卫生间、存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13. 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四、第三方施工破坏和建设项目违法

14. 在燃气管道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包括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交底、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专人监护的等;

15. 燃气管道、燃气厂站在建设过程中,审批、设计、施工建设、监督等手续缺失;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五、燃气管道安全间距不足

16. 埋地燃气管道在道路下和穿越河流、水渠等地方埋设深度不足;

17.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相邻管道、铁路路堤坡脚、街树(至树中心)之间的水平净距不足;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相邻管道、铁路之间的垂直净距不足;

18.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足;

19. 燃气厂站与其他建(构)筑物〔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水平净距不足;

20. 燃气厂站、管道周边环境发生变化,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燃气管道未按要求开展检测、养护

21. 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未按照要求开展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等;

22. 企业对燃气管道设施未落实定期安全检查,未落实泄漏检测、巡查维护制度;

23. 暗埋和预埋的用户燃气管道未采用焊接接头。

七、未按要求加装安全装置

24. 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25. 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管道腐蚀、漏气,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商业燃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八、其他可能引发燃气事故、人员伤亡的管道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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