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益性渡口渡工相关待遇的通知》(广安区府办函〔2015〕9号)的政策问答

  • 2023-06-30 10:38
  • 来源:广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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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益性渡口渡工相关待遇的通知》(广安区府办函〔20159号)文件的适用对象?

    答:广安市广安区公益性渡口工作的渡工。

    问:广安区公益性渡口渡工如何缴纳保险?

    :从201551日起,广安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相关规定为广安区公益性渡口渡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各社会保险缴纳要求如下。

    养老保险:公益性渡口渡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其个缴部分为缴费基数的8%,由个人缴纳。单位部分为缴费基数的20%,其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医疗保险:公益性渡口渡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个缴部分为缴费基数的2%,由个人缴纳。单位部分为缴费基数的8%,其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工伤保险:用工单位应为公益性渡口渡工购买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在每月5日向区社保局申报,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缴纳,其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问:公益性渡口渡工补助待遇由谁来保障?

    答:公益性渡口管理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实施渡口运行日常管理工作;区交通局对渡口管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政府;渡口运行保障补助费由乡镇政府按规定提出预算,经区交通局审查报区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