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概算调整”?什么是“工程变更”?
答:概算调整:指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工程变更:指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图纸、规范、位置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等),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并获施工单位接受的、不属于原合同约定范围的实体工程。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答: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超概算资金,并可能被追究责任。
问:概算调整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超概算金额和比例分级审批:
超过批准概算5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10%的,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超过批准概算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10%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调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10%或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概算调整。
问: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实行“先批准,后实施”。基本程序为: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会商提出申请并填表→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联合现场查看→各联合审查部门根据职责签署意见→按权限规定报批。
问: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区分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按累计金额、占合同价比例、变更幅度等多个维度设定审批权限。例如,累计400万元以下且符合相关比例要求的,根据金额大小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区领导审批;超过中标价10%或变更幅度超过30%的,需报区长审批;单项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且超过比例的重大变更,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问:施工中遇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变更如何处理?
答:遇暗河、溶洞、流沙等不可抗力或紧急安全事件,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商定初步处理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组织实施。在该项变更内容实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问:工程变更的单价如何确定?
答:《办法》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平衡报价”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主要根据变更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工程量15%,以及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单价的比例进行综合测算,防止不合理利润。具体规则见本办法第十九条。
问:对违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对参建单位: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或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建设单位及监管人员:存在擅自变更、未按程序调整概算、审核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情形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问:本办法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本办法自2026年2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