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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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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广安区农业农村局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政策问答
1、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第四条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广安区实际,起草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2、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中省有关文件。
3、农村宅基地的范围是什么?
答: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4、我区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 我区所属地域类型为丘陵地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 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5、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原则是什么?
答: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6、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 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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