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月瑜、杜雪琳、白盾、张宗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空置房物业费的建议》(第64号建议)收悉。经报区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上位法限制
(一)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涵盖小区共有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工作量。故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缺乏上位法支持,业主需按合同履行义务。
(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条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多地物业管理条例均未规定空置房可减免物业费。同时,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案例中明确,部分地方自行制定的减免政策因缺乏上位法依据且操作困难,存在合法性争议。
(三)争议解决与司法实践
法院判例(如河南灵宝市案例)显示,业主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因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业主仍享受共有部分权益。在调解或诉讼中,法院通常引导双方协商,但法律层面仍以合同履约为核心。
二、地方实践与政策差异
据了解,山东省、山西省等省级文件明确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规则制定权下放至市县,区县政府可据此出台具体政策。例如,济宁市规定空置房物业费减至合同约定的60%,需业主提交水电使用记录等证明;甘肃省兰州市要求物业公司对空置房按70%收费,政策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区县负责落实。
区县人民政府在省级政策明确授权或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出台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规范性文件,但须严格遵守程序合法性要求,且内容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框架。而我省并无授权,故我区无权直接制定相关政策。
三、答复总结
减免空置房物业费的建议虽体现民生关切,但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现行法规框架,需通过合同约定实现。物业费属于市场调节范畴,政府不宜直接干预合同约定。若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空置房减免条款(如空置期限、减免比例),则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依法足额缴纳。同时,空置房业主可主动与物业协商,争取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减免。
部分地区(如济宁、青岛)已尝试通过地方文件细化减免规则,我局也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向上级反馈政策完善建议。
再次感谢您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不满意的,请电话联系或来函告知,区住建局电话:2222986,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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