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旻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新生婴儿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第12号提案)收悉。报经区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的宣传”的建议
自医保局成立以来,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是医保局的工作重点之一,每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间,区医保局通过组织举办集中宣传活动,印制发放宣传彩页,在定点医疗机构、小区、广场、商场等醒目位置张贴公益广告进行宣传。同时对全区所有手机用户通过短信等方式全覆盖宣传,借助广安区本级融媒体、微信公众号、村(社区)微信群、“村村通”广播等多渠道、高频次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宣传。针对您提出加大宣传的建议,我们也将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结合的方式,大力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多利用新媒体,通过短视频、漫画等形式宣传医保政策,同时加大医院、药店、诊所的
宣传力度,对开设产科的医疗机构发放新生儿参保宣传资料,让宣传走在“一线”。
二、关于“适当延长新生婴儿购买当年医保的时限至3月”的建议
根据《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二)的规定:已参保家庭新生儿出生后、退役军人退役后90日内,持户口簿、退役军人证,缴清出生或退役当年医保费的,从出生、退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当前新生婴儿购买医保的时限已放宽为90日内。同时,“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正在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实施完成后,新生婴儿出生即可享受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预防接种证办理、户口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一站式服务,将会极大增强新生儿出生各项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
三、关于“对于弃婴、孤儿等弱势新生婴儿适当地减免费用优惠”的建议
按照《广安市广安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对于孤儿等特殊群体在医保资助参保、待遇享受方面都已有相关政策支持。在资助参保方面:当前已实现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的,已执行全额资助孤儿参保政策。在医保报销方面: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住院、特药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孤儿门诊慢特病、住院、特药年度救助不限额。
四、关于“针对弃婴、孤儿、非婚生新生婴儿等特殊群体在领养、上户等予以流程优化”的建议根据区民政局答复,收养的流程为:1、收养人和送养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2、收养登记机关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收养人的收养能力和送养人的送养条件进行评估;3、评估合格后被收养人和收养人融合(不少于30天);4、被收养人和收养人融合成功后,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亲自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确定收养关系。
根据区公安分局答复,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第二十七条“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目前对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收养、上户都有严格的法律政策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强化沟通,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质量,提供人性化帮助,为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您的建议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提出的强化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等建议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推动落实“出生一件事”办理,加强新生儿参保宣传,优化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切实加强针对孤儿等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待遇保障落实,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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