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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区政协第六届四次会议第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8-23 15:46    访问量:     字体:【

龙馨、王进、甘东于委员:

提出的《关于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建议33号提案收悉。报经区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纠纷现状

我区目前设有广安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我局医政中医股负责人为广安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发生纠纷后,我局会根据患方诉求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处理。

今年上半年我区共发生两起医疗纠纷,两起纠纷的当事人分别选择了行政调解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时我局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均在现场,避免双方调解时出现赔付金额畸高或者畸低的情况。同时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要及时指导医患双方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出现协商僵持的情况。目前两起纠纷对协商结果满意,我局也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在发生纠纷后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关于加大宣传与培训

在接到您的建议后我局立即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了督查。督查医院均有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平安医院”建设资料及医患纠纷培训资料,但存在患者对投诉、纠纷处理流程不清楚的情况。故我局要求辖区内医疗机构通过院内宣传栏、LED显示屏、公众号、广播等方式宣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院内显眼处公示院内投诉电话,确保在发生医疗纠纷或投诉时患者能第一时间联系到相关人员。

医患纠纷处置流程

目前,我局医患纠纷处置流程是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进行处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需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禁止出现“私了”的情况。在接到医疗纠纷后,我局会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同时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置相关条例,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

根据《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我局会先了解双方诉求,若低于两万元,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若高于两万元我局会邀请广安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若双方诉求差距较大我局会建议双方申请鉴定或者法院起诉。同时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受理的或者已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解”,避免出现多个部门同时协调的情况。

四、纠纷防范情况

我局与广安区司法局取得联系,司法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广安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医患纠纷调解员调解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医调委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能力。对经调解不成的医患纠纷案件当事人,在符合法律援助情况下及时指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引导纠纷当事人依法依规解决合法诉求,预防纠纷进一步激化。

最后,感谢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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