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村(社区)干部年休假制度的建议》(第80号建议)收悉。报经区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相关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是由本居住地区选举产生。
二、村(社区)干部年休假现状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条款所述,村(社区)委员会既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不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故不属于“用人单位”范畴,且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是由本居住地区选举产生,与村委会、居委会之间也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村委会、居委会干部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目前,暂未有支持村(社区)干部落实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处理情况
我局将协调区委组织部、区委社工部,逐级呼吁为村(社区)干部建立年休假制度。同时,我局也将持续关注上级部门关于村(社区)干部权益保障、福利待遇等相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为村(社区)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上提供更多的关心与帮助。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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