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区人社监处决字〔2025〕第10号
当事人(单位):天之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华
地址:邻水经济开发区城南机电园二区84号
经调查,你公司在实施广安区锦绣山河Ⅱ组团三期消防工程项目中存在拖欠李某明、刘某锋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1780.00元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16时前足额支付:李某明、刘某锋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1780.00元(大写:叁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北希望街2号
联 系 人:严林
联系电话:0826-2242252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