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天之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 2025-08-07 22:27
  • 来源:广安区人社局
  • 广区人社监处决字〔2025〕第10号

    当事人(单位):天之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华      

    地址:邻水经济开发区城南机电园二区84号

    经调查,你公司在实施广安区锦绣山河Ⅱ组团三期消防工程项目中存在拖欠李某明、刘某锋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1780.00元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16时前足额支付:李某明、刘某锋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1780.00元(大写:叁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北希望街2号

    联 系 人:严林  

    联系电话:0826-2242252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