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扶光望舒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馨月与被申请人山西扶光望舒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区劳人仲案〔2025〕144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广区劳人仲案〔2025〕1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至3月的工资6923.07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16日至2025年3月11日的餐补552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3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354.84元;五、以上第二、三、四项共计人民币16829.91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贰拾玖圆玖角壹分,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