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区人社监列决字〔2025〕3-1号
用人单位:四川金国跃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459949XE
法定代表人:杨某跃,身份证号码:513227********3210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实施广安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提质增效三年(2021-2023)行动项目(石笋一污、花桥、肖溪场镇管网)过程中,拖欠吴某清、庞某斌等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624000.00元,给我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25年5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广区人社监列告字〔2025〕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5年6月20日至2028年6月19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