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区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单位):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某波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15层1506号
经查,你公司在实施的广安区锦绣山河三组团二期消防工程项目,存在拖欠李某明、刘某锋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600.00元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区人社处改〔2025〕第39号),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某明、刘某锋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600.00元,同时将支付凭证报送我局。但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308号办公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本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