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2025-05-23 09:14
  • 来源:广安区人社局
  • 广区人社监罚决20251

     

    当事人(单位):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某波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1-1151506

    经查,你公司在实施的广安区锦绣山河三组团二期消防工程项目,存在拖欠李某明、刘某锋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600.00元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422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区人社处改〔2025〕第39号),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某明、刘某锋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600.00,同时将支付凭证报送我局。但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308号办公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本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