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区综执履催〔2025〕第07号
蒋洪荣:
本机关于 2024年12月20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综执罚字〔2024〕第75-2号),并于2024年 12月27日送达你,要求你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编码和缴款提示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广安市广安区支行(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23号)柜台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人民币386.4元(大写:叁佰捌拾陆元肆角)缴至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你至今未按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罚款缴纳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依据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综执罚字〔2024〕第75-1号)载明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规定,以及该条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应计加处罚款人民币386.4元(大写:叁佰捌拾陆元肆角)。因此,请你(单位)持本《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编码和缴款提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人民币386.4元(大写:叁佰捌拾陆元肆角)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人民币386.4元(大写:叁佰捌拾陆元肆角)至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