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于2024年8月23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24〕1042号文件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以广安区上报并经川府土〔2024〕1042号文件批准的征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年产3万T高端钢丝绳生产项目、广安区花桥镇稻谷精加工产业园项目
三、征收土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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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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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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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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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盛 |
南浔 |
8 |
3.9396 |
3.2901 |
1.2012 |
1.0311 |
1.0428 |
0.0150 |
0.6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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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5140 |
6.6243 |
2.6121 |
3.7159 |
0.1256 |
0.1707 |
1.7315 |
0.1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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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 |
3 |
2.5633 |
2.5552 |
1.3523 |
1.1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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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67 |
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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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2119 |
0.2119 |
0.1676 |
0.0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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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桥 |
冲锋 |
1 |
0.5622 |
0.5622 |
0.5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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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3116 |
0.3116 |
0.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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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4721 |
0.4721 |
0.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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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9874 |
1.9874 |
1.9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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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8.5621 |
16.0148 |
8.6665 |
5.9275 |
1.1684 |
0.2524 |
2.3891 |
0.1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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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盛镇人民政府、花桥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2023年10月30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人员安置涉及社会保障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拆(搬)迁补偿安置以及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1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3月1日)为节点确定。
七、被征地人员年龄以本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按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计算;无出生证明的,按户籍登记及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时间计算。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依法落实补偿安置。
九、本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协议、有关权属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电话:0826-2336286)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相关事宜。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相关事宜的,将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官盛镇人民政府的调查复核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