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区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5号
当事人(单位):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祖军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经查,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实施小平干部学院改扩建工程过程中将小平干部学院1号至3号宿舍楼、食堂内装装饰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苏州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劳务分包给四川中天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四川中天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陈云平、曾祥军等5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720650.00元。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10时06分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区人社处改〔2024〕第71号),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18时前支付陈云平、曾祥军等53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全部工资,同时于2024年9月30日12时前将支付凭证报送我局。但你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308号办公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本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