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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广安参酒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09:38    访问量:     字体:【

广区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3号


当事人(单位):广安参酒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鑫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门路8号220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2月9日违规招用童工赵某鑫,在你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308号办公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本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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