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区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3号
当事人(单位):广安参酒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鑫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门路8号220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2月9日违规招用童工赵某鑫,在你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308号办公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本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