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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1 16:13    访问量:     字体:【

四川渝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亚林与你单位四川渝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区劳人仲案〔2025〕250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用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广区劳人仲案〔2025〕2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终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718.36元、护理费2900元(100元/天×2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0元/天×29天)、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6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2200元(8700元/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100元(8700元/月×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180元(7518元/月×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468元(7518元/月×26个月),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444040.36元(大写:肆拾肆万肆仟零肆拾圆叁角陆分),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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