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我区发布《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因项目勘测定界成果调整,该批次范围涉及的地类面积相应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对广安市广安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重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一)土地范围。本次拟征收部分集体土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官盛镇官坝村1、3、5、12组,南浔村7组,五方村2组;协兴镇牌坊村3组,四新村1、2、9组,金狮社区1、4组。
(二)土地面积。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5.2850公顷(79.2750亩)。具体征收使用土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实地勘测定界和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所属乡镇 | 所属村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总面积 | |||||
合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 ||||
农用地 | |||||||||
官盛镇 | 官坝村1组 | 0.2524 | 0.2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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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33 | 0.0119 | 0.2643 |
官坝村3组 | 0.0320 | 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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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90 | 0.1027 | 0.1347 | |
官坝村5组 | 0.2650 | 0.2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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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41 | 0.0010 | 0.2660 | |
官坝村12组 | 1.3937 | 0.8618 |
| 0.3848 |
| 0.1471 | 0.2390 | 1.6327 | |
南浔村7组 | 0.0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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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23 | 0.0092 | 0.0115 | |
五方村2组 | 0.7422 | 0.1281 |
| 0.5739 |
| 0.0402 | 0.2732 | 1.0154 | |
协兴镇 | 牌坊村3组 | 0.4941 | 0.4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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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70 |
| 0.4941 |
四新村1组 | 0.2621 | 0.0499 |
| 0.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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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621 | |
四新村2组 | 0.5490 | 0.0170 | 0.0242 | 0.4790 | 0.0288 |
|
| 0.5490 | |
四新村9组 | 0.1877 | 0.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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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48 | 0.0180 |
| 0.1877 | |
金狮社区1组 | 0.2138 | 0.0968 |
| 0.1134 |
| 0.0036 | 0.0314 | 0.2452 | |
金狮社区4组 | 0.1566 | 0.0151 |
| 0.1328 |
| 0.0087 | 0.0657 | 0.2223 | |
合计 | 4.5509 | 2.3037 | 0.0242 | 1.8961 | 0.0436 | 0.2833 | 0.7341 | 5.2850 |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法定情形的规定,拟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官盛镇官坝村、南浔村、五方村;协兴镇牌坊村、四新村、金狮社区征收农用地按44200元/亩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0.5倍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执行。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安置对象按照《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确定。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安置。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拟采用基本住房货币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相关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广安府办发〔2025〕4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等规定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享受安置房还房人数、还房面积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具体实施拆迁单位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通过网络、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它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年10月9日发布,公示30日,期限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1月8日,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张贴,并在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guanganqu.gov.cn/)上公告。公告期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可向土地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土地征收部门: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0826—2336286。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三)本公告期满,将由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办理补偿登记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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