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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9 15:33    访问量:     字体:【

广区人社监罚决20252

 

当事人(单位):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勋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682138-40

经查,单位在实施广安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提质增效三年(2021-2023)行动项目(石笋一污、花桥、肖溪场镇管网)过程中存在拖欠张良、王绪等1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19653.00元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49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区人社处改〔2025〕第34号),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5日内整改但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14000.00大写:壹万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308号办公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本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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