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区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2号
当事人(单位):四川金源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勋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68号2幢1层38-40号
经查,你单位在实施广安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提质增效三年(2021-2023)行动项目(石笋一污、花桥、肖溪场镇管网)过程中存在拖欠张某良、王某绪等1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19653.00元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区人社处改〔2025〕第34号),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5日内整改。但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308号办公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执行本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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