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区人社监处决字〔2025〕第3号
当事人(单位):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某波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15层1506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实施广安区锦绣山河三组团二期消防工程项目中存在拖欠李某明、刘某锋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600.00元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某明、刘某锋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2600.00元及赔偿金6300.00元,合计:189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玖佰元整)。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北希望街2号
联 系 人:杨超英
联系电话:0826-2242252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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