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印章管理规定和《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安市市级城管执法和环卫绿化事权调整方案》(广委办发〔2024〕21号)《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批复》(广安区编发〔2024〕84号),经研究,决定启用并刻制“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印章各一枚,分别由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安经开区中队和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然资源中队使用。
上述专用章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仅用于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安经开区中队和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然资源中队职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命令和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与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模(2枚).pdf
【我要纠错】